2005年7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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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真不少
曹青萍

  “汗流浃背忙活了将近两个月,竟然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。”周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电话时愤愤不平。
    周先生在萧山某厂打工已经两年了,最近因工资的事向厂领导提建议。不想工资没加成,反倒被厂方辞退了,连最近两个月的工资也没结清。周先生找萧山劳动局帮忙,劳动局建议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。仲裁的前提是需要双方的劳动关系证明,周先生压根就没拿到过合同。前往厂里取合同,又遭到厂方拒绝。拿不到合同就意味着确定不了劳动关系,劳动关系不确定就意味着拿不到工资。
    相信不少打工者也会遇到类似情况,那么,如果打工者遗失合同,或者没有和厂方签订合同,一旦与厂方发生纠纷时,打工者怎么证明与厂方具有劳动关系呢?
    笔者从浙江省劳动保障局的相关部门了解到:自2005年5月25日颁布实施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以来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参照的凭证范围进一步扩大了。现在能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有以下四大类:
    第一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(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)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。
    第二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“工作证”、“服务证”、胸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。
    第三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“登记表”、“报名表”等招用记录。
    第四类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。
    周先生完全可以通过以上的任意一种形式来确定与厂方的劳动关系,通过仲裁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